韶市机编〔2005〕146号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各县(市、区)编办:
为了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规范列编管理工作程序,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把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轨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省人大2000第90号公告)和市编委《关于使用〈韶关市机构编制管理手册〉的通知》(韶市机编字[1999]45号)、《机构编制工作制度》、《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列编审批制度》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和建立信息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将原《韶关市机构编制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的内容细化、完善、整合后,称为《韶关市机构编制管理证》(机关、事业单位共用)。《机构编制管理证》的规范内容已编入机构编制信息系统,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于11月18日前自带U盘到市编办拷贝(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按要求录完信息后于11月30日前报盘到市编办(市直机关、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报行政机构编制科审核,电话:8913229;其它事业单位报事业机构编制科审核,电话:8896330。)。
二、今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经市编办批准办理完列编手续和减员(调出、退休、辞职、辞退、开除、退养、死亡等)办理完减员手续后,在本单位信息系统里变更,然后报盘到市编办。
三、今后市直事业单位(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除外,下同)补充人员列编管理规定如下:
(一)列编管理范围
市编委批准设立的市直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指在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调进或聘(录)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含组织任命、调进、聘(录)用、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安置、退伍士兵以及随军家属安置等)。
(二)列编管理原则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2、坚持空编进人的原则,不允许超编进人。已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
3、坚持实行人员结构管理的原则,严格控制不符合人员结构管理要求的人员列编。
4、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确保市直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良性循环。
(三)列编具体规定
市直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实行《事业单位编制使用通知单》(见附表)制度。《事业单位编制使用通知单》是市编委办向用人单位下达空编使用数额和使用范围的通知。市直事业单位有空余编制时,确需补充人员的,要向市编委办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本单位编制、实有人数、经费形式、人员结构、补充人员的理由及拟补充人员的基本情况等,经批准后,由市编委办下达《事业单位编制使用通知单》。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予批准:虽有空编但职能已转移,工作任务明显减少;虽有空编但工作任务长期不足,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长期不好;因特殊原因,编制已经冻结或其它不予列编的单位。用人单位物色好选调或聘(录)用人员,凭《事业单位编制使用通知单》办理列编手续。无《事业单位编制使用通知单》的,不予办理列编手续。
(四)《事业单位编制使用通知单》制度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市直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凡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列编手续的一律不予承认。组织、公安、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拒绝办理有关手续。
四、各县(市、区)应尽快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将本县(市、区)机构编制人员的信息录入微机,实现机构编制人员日常管理微机化,使机构编制有关数据与财政挂钩,基本实现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同时也能为省编办、市编办等有关部门提供实时的机构编制人员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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