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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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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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