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省内高校应届或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其中,外省生源毕业生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省外高校应届或暂缓就业的广东生源毕业生,以及高校往届毕业但尚未就业的广东生源毕业生;
(三)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四)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五)身体健康;
(六)专科、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5周岁,毕业研究生不超过27周岁。
第七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服务期限为2年。
第八条 “三支一扶”招募工作于每年4—6月进行,具体办法、步骤按照省“三支一扶”办制定的年度工作方案执行。
第九条 经省“三支一扶”办核准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在指定期限内持《广东省参加“三支一扶”大学生核准通知书》到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报到并参加培训。逾期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参加“三支一扶”服务。
第十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其户口及档案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省内高校广东生源的应届及暂缓就业毕业生,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开具毕业生报到证回生源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其档案和户口一并转移回生源地。
(二)省内高校外省生源的应届及暂缓就业毕业生,其报到证暂不开出,户口不迁移,档案留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三)省外高校应届或暂缓就业的广东生源毕业生,将档案和户口转移回生源地;
(四)高校往届毕业但尚未就业的广东生源毕业生,户口留在原地不迁移,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
第十二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服务地区和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原因的,经本人申请,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可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调整。需在市内调整的,经本人申请,市“三支一扶”办同意,可在本市范围内调整。
服务地区和单位有调整的,市“三支一扶”办应及时将调整名单上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
第十三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享受“三支一扶”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费补贴、住院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十四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假)权。
第十五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可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公务员考试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也可参加专升本或研究生考试,但要向服务单位书面报告。
在服务期间参加上述考试的,不享受粤人发〔2007〕141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参加我省专升本或研究生考试被录取的,可以由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服务期满。由于上述求学或就业考试被录取而需要脱产学习或就业的,自然终止“三支一扶”服务。用人单位应及时逐级将终止服务人员名单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
第十六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可以向服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被采用并产生良好效果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除因本《办法》规定的事由,不被终止服务资格。
第十八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应当遵纪守法,按照“三支一扶”的政策规定及服务单位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服务单位规章制度,确不适宜继续从事“三支一扶”服务的,经市“三支一扶”办书面报省“三支一扶”办同意,可终止其“三支一扶”服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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